山西晚报消息,3月6日,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得知,日前,该局的组织积极开展了对动力用煤、冶金焦炭等9种产品质量监督抽验,共计抽验257家企业的609出厂产品。产品抽验合格率为95.5%,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.5%。其中,民用型煤不合格检出率为43.1%。据报,此次共计抽验了太原、晋中、晋城、吕梁等多个市生产的动力用煤、冶金用煤、化工用原料煤、冶金焦炭、尿素、工业用甲醇等多个厂家的出厂产品,在抽验中,各项标准经检验全部合格。
民用型煤方面,抽验了太原、朔州、晋中、晋城4个市56家生产企业的65出厂民用型煤产品,按标准重点检验了发热量Q、硫分St,d、溶解分Vdaf共3项。经检验,合格37出厂,不合格28出厂,不合格检出率为43.1%。不合格项目为热量Q、硫分St,d、溶解分Vdaf。
从本次民用型煤抽查情况看,不合格项目为全硫、溶解分和发热量3项。不合格原因一方面是企业对2018年起实行的强制性标准(商品煤质量GB341702017)推崇程度过于,无法严苛按照标准规定和技术指标的组织规范生产;另一方面是个别生产企业为节约生产成本,用于劣质煤作为生产原料,蓄意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,以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展开违法销售。
针对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找到的问题,分担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(工商行政管理局、质量技术监督局)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,作好后处理工作。对于本次抽验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,要依法严肃处理。
对抽验中找到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,不应依法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,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封存或者不作适当的技术处置,并依法追溯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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